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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案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www.fc.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09-22 18:38:11 】 【 来源:涪城长安网

  对于“打工人”而言,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上下班通勤时间越来越长,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的情形也并不少见。那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邓某某系某某商贸公司派驻某商场的促销人员。2022年11月16日6时40分左右,邓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锁骨远端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经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2023年4月13日,邓某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6月2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某商贸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属于上班途中,邓某某骑电动车到某商场仅需13分钟,某商场的经营时间为8:00-22:00,邓某某的早班工作时间为8:00-15:00,邓某某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某某商贸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邓某某在2022年11月16日的上班时间为7点,邓某某在当日6时40分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邓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典型意义

  

  如何确定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是认定工伤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围绕“合理的路线”与“合理的时间”这两个关键概念,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包括时间因素和路线因素两种。第一,是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上下班时间范畴。第二,是路线因素,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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