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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法院3个案例入选绵阳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www.fc.mianyangpeace.gov.cn 】 【 2023-12-28 15:10:32 】 【 来源:涪城长安网

  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作为乙方和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绵阳市城南新区涪江右岸城镇化建设项目(三江体育公园)钢材采购项目》。合同约定: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采购含增值税暂定合同价为1,027,459.52元的钢筋,以收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绵阳市建筑钢材市场行情中相应厂家对应规格型号网价上浮85元/吨作为结算单价,余3%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为了履行该合同,某某商贸公司从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分批供应钢材,双方对账确认产生货款1,061,406.18元。某某建筑公司从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共支付钢材货款1,029,564.01元,剩余3%的货款未支付。

  

  2023年6月8日,某某商贸公司以某某建筑公司逾期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25,391.69元,并以此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园的投入使用关系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2023年4月28日,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三江体育公园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在网络中发表推文“公园已基本达到开园条件,局部地方还需要继续完善,现进行试运行。”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项目已完工,总货款3%的部分已达到支付条件。某某建筑公司作为注册资本57,000万元的国有全资企业,以某某商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不接受汇票支付方式为由,未及时支付货款,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拖欠行为也不符合国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遂判决某某建筑公司向某某商贸公司支付3%的剩余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就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条例》有关规定,是人民法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释放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增强企业正常经营、有序发展的信心。

  

  陈某某、咸某、金某等1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陈某某担任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该公司发展保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传媒公司”)等数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业务员冒充“白富美”使用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关系,诱骗被害人将虚拟货币转到公司控制的6个虚假投资平台实施诈骗。北京传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虚假交易界面,让被害人在平台看到盈利假象。当被害人申请提币时,下游公司将需求发给上游北京传媒公司,允许被害人小额提币并收取60泰达币的手续费,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请大额提币时,下游公司会以缴税才能提币为由继续实施诈骗,当判定被害人无法继续充值虚拟币后就拉黑并删除被害人。北京传媒公司负责将虚假平台内的虚拟币提走变现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陈某某、咸某、金某等人参与期间,所涉诈骗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咸某、金某等十五人均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咸某、金某等十五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咸某、金某、孙某某、夏某某、赵某、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姚某、贾某、刘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并通过提币、转币等方式,转化为人民币后予以分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害人被骗取的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禁止在我国流通、交易等,但并不等同于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上述人员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利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防范洗钱风险,我国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为名,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获取不法利益,企图利用虚拟货币非货币属性等特点逃避刑法的打击。本案系绵阳市辖区内受理的第一起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后予以变现分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案件审理,全面梳理全案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犯罪金额,清晰而明确地宣示了对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依法打击的司法态度,体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依法从严惩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定决心。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村集体土地33511.93平方米(其中部分为耕地,部分为建设用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2022年1月4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511.93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81.4837万元。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履行,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申请再审、支付租金、面积有误等为由要求暂缓执行,不积极履行义务。据实地调查,被执行企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不仅侵占耕地,其修建的建筑物及占用大面积土地堆放的砂石已严重影响绵阳城区道路建设。另了解,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有百余名员工,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如立刻拆除搬离,企业正常经营将受影响,百余名员工亦将面临失业风险。如何做到既坚守规划红线底线,同时有效保障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是执行面临的挑战。对此,法院秉持“执行工作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的宗旨,采取“三步走”措施推动案件办理。一是拟定强制搬迁预案,依法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二是多次约谈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三是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为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另寻出路。经多方共同努力,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意识到本次执行的决心,转变态度主动配合执行。

  

  2023年5月10日,在部分人大代表现场见证下,绵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配合执行法院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设施,恢复原状,并将土地移交给当地村委会,将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当地镇政府。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精神的典型案例。本案被执行企业违法占用土地,触碰耕地红线,但作为民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亦做出积极贡献,单纯的放任或打击,均无法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人民法院秉持服务经济发展、助力耕地保护的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既确保违法占用的耕地得以恢复,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又合理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彰显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力量。同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部分人大代表现场见证执行工作,扎实推进执行规范化、透明化,争取更广泛的社会理解和支持,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社会基础。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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