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苏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一名男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唱歌,“有颜有才”吸引了众多粉丝,小有名气。
小琴是小苏的一名女粉丝,被小苏美妙的歌声所吸引,经常驻足流连在小苏的直播间,兴之所至便“豪气”打赏,金额由几元、十几元逐渐增加到三、四百元。
为支持小苏,小琴在知晓平台抽成一半的情况下继续在网络上对小苏进行打赏,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不等,甚至上万元,因出手阔绰,小琴位居小苏直播间榜上的“TOP1”、“头粉”。一年间,小琴累计对小苏打赏18余万元。
据小琴陈述,因发现小苏和其他女粉丝也有暧昧行为,小琴被迫提出分手。分手后小琴将小苏诉至涪城法院,理由是结婚这个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要求小苏返还附结婚条件而赠送的打赏款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之规定,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点,可以附加一定条件,自条件成就时赠与产生法律效力。
而在本案中,被告小苏在抖音直播间展示才艺,由此吸引粉丝并获得打赏,该行为是有偿的、双务的。
同时,两人虽然在聊天时憧憬过结婚画面,但综合双方其他的聊天内容、恋爱阶段、对对方的了解、钱款给付场景,无法认定双方有缔结婚姻的合意。
因此,小琴主张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符合该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小琴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偿交换的。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的是,打赏价格系粉丝在感觉“值得”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积极主动为之,粉丝也因打赏获得与主播互动、提升账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从而满足其精神享受,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消费行为。
法院以小琴没有合法的依据主张权利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不应视为对主播的赠与,而是一种消费行为。
法院提示,未成年人如果进行打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钱款。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而言,在网络中进行打赏的时候,一定要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理性打赏、理性消费,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