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与唐某商议由唐某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唐某名下。双方伪造了成都某公司向唐某借款359万元的借条、催款函、回复函等虚假证据后,唐某持上述虚假证据向涪城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旨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去申请执行成都某公司财产。
涪城法院再审认为,唐某与成都某公司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其捏造事实与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涪城法院决定对唐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10万元。公安机关现已就唐某涉嫌虚假诉讼事宜立案。唐某表示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该处罚,积极交纳罚款,如实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在参加诉讼过程中,一方面要自觉抵制虚假诉讼,严守程序规则,以诚信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心存侥幸,司法机关一旦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如遇到被虚假诉讼的情形时,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