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贵阳中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一审宣判,“余华英,还是死刑!”,余华英当庭上诉。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贵阳中院认定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的事实清楚。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余华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在判决中,关于被告人余华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贵阳中院作出5条评析,其中认为,余华英拐卖儿童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17名儿童的父母为寻找子女多年来颠沛流离,在寻找未果后有的父母抑郁而终,有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贵阳中院认为:
一、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的事实清楚。余华英有预谋的拐卖儿童,在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伺机寻找儿童和作案时机,作案后快速转移儿童,到邯郸市通过中间人卖出,作案模式高度一致,通过长期多次拐卖儿童,形成了拐卖儿童的完整犯罪链条。在案的证据被拐卖儿童的生父生母关于孩子被拐走的陈述、被拐儿童养父养母关于收买孩子的证言、被拐儿童与生父生母的DNA比对鉴定、被告人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的供述、同案王加文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余华英伙同他人从1993年到2003年期间,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都匀市,重庆市大足区,云南省丽江市、大理市通过租房等方式物色儿童,以购买零食、玩具等方式将17名儿童拐走贩卖。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二、余华英拐卖谌江华犯罪既遂。被告人余华英与龚显良以出卖为目的将谌江华、谌江海从安顺市拐骗至贵阳市,因认为谌江华年龄大不好卖,因此将谌江华留在贵阳市火车站附近游戏厅,后谌江华被市民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谌江华送回安顺家中,余华英将谌江华从安顺拐骗至贵阳,谌江华已经脱离父母的监护,在余华英及龚显良的实际控制下,拐骗行为已经完成,拐卖儿童犯罪既遂。
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余华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华英伙同他人共谋,实施拐卖儿童,余华英直接实施拐骗、运送、出卖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极为突出,罪责极为严重。
四、2004年被告人余华英被云南省大姚县公安机关抓获,余华英未如实供述真实姓名及所犯罪行,最终以化名“张芸”被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2年6月余华英被贵阳市南明区公安机关抓获后,仍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17名,造成12个家庭骨肉分离,亲情断裂,17名儿童的父母为寻找子女多年来颠沛流离,在寻找未果后有的父母抑郁而终,有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余华英虽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华英在拐卖儿童过程中是否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不宜认定,但不影响对余华英的量刑。
贵阳中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7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贵阳中院以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