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二楼橱窗位置有一苹果商标灯箱,门头位置无其他店名、店招,在进门处的柱子上有一金属质招牌上有 service center维修服务中心字样,店内有一约2米高,4米长的工作台上也有维修服务中心service center 字样,台上放置一铁牌有“服务中 service center维修服务中心”字样及“Apple保外价目表”。执法人员在维修台下方收纳箱中查获涉嫌侵权的苹果内置锂电池组和后盖170个,现场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70个苹果维修配件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同时苹果公司出具《未授权声明》,声明当事人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售后服务商,也并非苹果公司正规授权经销商。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二楼橱窗位置及经营场所以展示为目的使用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其中,标识与苹果公司的第6281378号和第6281377号注册商标视觉感官上完全相同。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属于第6281378号和第6281377号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中所包含的服务,店铺装饰装潢上与苹果直营店相近,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苹果公司存在授权、加盟或者直营关系。据此,当事人的上述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第6281378号和第6281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00511元。综上,当事人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门头及经营场所使用标识,宣传展示为service center、员工工牌使用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置锂电池和手机后盖共170个;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
案例简析
“山寨”苹果店在招牌、装潢上都很有迷惑性,既会误导消费者,也会侵害其他守法合规的商家的合法权益。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以“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为抓手,采取突击检查方式,从严从快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该局还将案件信息第一时间与媒体取得联系,在直播绵阳抖音号等媒体平台上受到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获得上万点赞好评。